根據建築師註冊條例第15(2) 條,接納或拒絕註冊或註冊續期申請的規章。
  1. 任何註冊申請必須符合建築師註冊條例第14(1)條的規定。申請者必須填妥有關的申請表格;提交所有必要的証明文件,並且遵守適用的呈遞指引:
        參考文件
    a. 申請註冊表格 ARB Form 1
      呈遞註冊申請指引 ARB/DOC/1
    b. 申請註冊續期表格 ARB Form 3
      申請註冊續期及重新申請註冊指引 ARB/DOC/2

  2. 請以支票繳付費用
    a. 註冊申請費: $1600
    b. 註冊續期費: $1000
    c. 延期費: $200


  3. 須專業約見的各類別申請者:
        參考文件
      重新申請的人士 ARB/DOC/5
       

  4. 香港建築師學會建築師註冊考試(每年由建築師註冊管理局認可)等同符合建築師註冊條例第13(1)(a)(iii)條中所規定的資格。

  5. 本局將根據建築師註冊條例第13條審查申請者的資格。

  6. 註冊事務委員會將向管理局建議接受或拒絕某項申請,而管理局將按此接受或拒絕該項申請。

  7. 如申請註冊或註冊續期而不獲管理局批准者,本局將提出拒絕的理由。(建築師註冊條例第15(3)條)

  8. 註冊主任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士其申請結果。


ARB/DOC/3
生效日期: 23 April 1999